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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向海峰渝北区三嘉化妆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192民初1333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向海峰渝北区三嘉化妆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向海峰;渝北区三嘉化妆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1333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法人注册号110111-4045129。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向海峰,男,汉族,1979年1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县。

被告:渝北区三嘉化妆品经营部,经营地址重庆市渝**回兴街道兴科大道**永辉超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2MA5YRAMYXW。

经营者:向海峰,男,汉族,1979年1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县桥头乡瓦屋村双坪组,公民身份号码5135211979********。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向海峰、渝北区三嘉化妆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向海峰、渝北区三嘉化妆品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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