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1333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法人注册号110111-4045129。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向海峰,男,汉族,1979年1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县。
被告:渝北区三嘉化妆品经营部,经营地址重庆市渝**回兴街道兴科大道**永辉超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2MA5YRAMYXW。
经营者:向海峰,男,汉族,1979年1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县桥头乡瓦屋村双坪组,公民身份号码5135211979********。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向海峰、渝北区三嘉化妆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向海峰、渝北区三嘉化妆品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