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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东莞市樟木头怡美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9民终4779号
案件名称上诉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东莞市樟木头怡美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东莞市樟木头怡美副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民终47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樟木头怡美副食店。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石新社区********。

经营者:袁卢生,男,197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公民身份号码:362************21X。

上诉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樟木头怡美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9)粤1973民初146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证,原审法院于2020年4月8日向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通知其在接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并告知逾期缴费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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