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303民初894号 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沪杭公路**。
法定代表人:李裕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瑜,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詹灼贵,男,198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div>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詹灼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原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
因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将本案的诉讼标的由原来的50000元变更为10000元。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本案案件受理费应为50元。
故由本院退回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00元。
本案实际应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为50元),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余款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应退回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共计10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