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03民初354号原告:W-D服装有限责任公司(W-DAPPARELCOMPANY,LLC),住所地美国特拉华州威明顿小瀑布驱动街**。
法定代表人:ChristineHernandez,副总裁及总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则,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宇琛,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黎润祥,男,199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
原告W-D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黎润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则、唐宇琛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6347972号、第634797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的“Dickies”(迪凯斯)品牌于1922年在美国诞生,至今已有近百年的历史,已成为当今牛仔行业的全球标杆企业。
2019年4月,原告代理人通过公证购买的方式,从淘宝网站上一家名为“欧美港海外代购”的淘宝店铺中购得T恤、帽子,上述产品使用了“”等商标标识。
经原告鉴定,上述产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后据调查,被告为“欧美港海外代购”淘宝店的实际注册人。
被告没有提出答辩意见,亦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及提出任何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两份《商标档案》载明,第6347972号“”、第6347976号“”商标的注册人均为原告,国际分类为25,专用期限均为自2010年6月7日至2020年6月6日止,核定使用商品均为衬衫、T恤衫等。
原告为证明Dickies系列品牌的知名度,提交了上海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内含多家报纸媒体对“Dickies”品牌的宣传报道)、Dickies官方微信内容截图、百度百科关于“Dickies”品牌介绍的页面打印件,DICKIES1922的微博内容截图等。
2019年7月22日,上海市长宁公证处出具(2019)沪长证经字第1527号《公证书》,载明: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申请人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人王瑞于2019年4月25日在该公证处使用该处电脑进行相关操作。
根据该公证书记载的内容及所附网页截图显示,淘宝网店铺“欧美港海外代购”(掌柜为“tb92×××48”)在其网店上展示有多个款式“Dickies”品牌的衣服和帽子;
王瑞在该网店购买了“欧美潮牌dickies短袖女纯棉帝客T恤宽松圆领迪克斯男情侣装半袖潮”衣服两件,衣服单价为53元,购买了“欧美潮牌dickies棒球帽男女同款帝客经典刺绣LOGO鸭舌帽情侣帽潮”帽子两顶,帽子单价为57元;
该网店上展示有上述衣服和帽子的图片,显示衣服和帽子上均标有“”标识。
该公证书另载明,王瑞于2019年5月6日来到该处,在该公证员和某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对该处签收的快递包裹进行拍照后拆封该快递包裹,对该包裹内的两件衣服和两顶帽子进行拍照,并将上述包裹内的两件衣服和两顶帽子及快递单封签后交由王瑞收执。
经当庭拆开上述公证书所附的公证封存实物,内有一张单号为3707196452508的申通快递单,以及一件衣服、一顶帽子、两个塑料袋。
上述衣服上及领口、水洗标、所挂的吊牌上均标有“”标识;
上述帽子内外多处均标有“”标识。
上述两个塑料袋上均标有“”标识。
原告陈述上述商品不是原告生产、销售或者原告授权生产、销售的;
原告在被告网店总共公证购买了两件款式相同的衣服和两顶款式相同的帽子,公证处将其中一件衣服和一顶帽子装进一个袋子,另一件衣服和另一顶帽子装进另一个袋子,并封存,于是原告取得了两个经公证处封存的袋子,每个袋子里有一件衣服和一顶帽子,原告把其中一袋送回公司本部进行鉴定,另外一袋就是当庭提交法庭的这一袋。
原告为此提交了威富服饰(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出具的《鉴定报告》,载明该公司作为原告的授权代表,对淘宝网上的“欧美港海外代购”店铺公证购买的标注“Dickies”商标的衣物样品进行查验,经鉴定,上述样品属于假冒伪劣产品。
此外,原告为证明被告为涉案侵权店铺的实际负责人,提交了一张《支付宝交易电子回单》,显示王瑞于2019年4月25日向被告支付了220元,该回单“摘要”栏载明“欧美潮牌dickies短袖女纯棉帝客T恤宽松圆领迪克斯男情侣装半袖潮等多件”字样。
诉讼中,本院去函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查询淘宝店“欧美港海外代购”(掌柜为“tb92×××48”)的注册信息及相关交易记录,该公司向本院作出的复函载明会员账号“tb92×××48”的注册人姓名为“黎润祥”,身份证号为“441521199307221178”。
同时,该公司提供的涉案网店的交易记录显示关于“Dickies”(或“dickies”)品牌商品的交易成功记录共19118个,成交金额合共685568.7元。
原告主张本案维权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购买被控侵权商品费220元、公证取证费2000元、律师费75000元、差旅费1780元,并提交了一张金额为2000元的公证费发票。
本院认为:原告系第6347972号、第6347976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在上述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2019)沪长证经字第1527号《公证书》记载的内容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复函,可以认定系被告开设的淘宝网店铺“欧美港海外代购”销售了涉案被控侵权商品。
涉案被控侵权商品与原告主张权利的第6347972号、第6347976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一类别商品。
被控侵权商品上标有的“”标识与第6347972号、第6347976号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故本院依法认定被控侵权商品是侵犯第6347972号、第634797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销售上述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第6347972号、第634797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
鉴于在案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金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情节、被告的经营规模和经营时间、涉案商品的类型和价值、被告经营网店的相关交易记录,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应当赔偿的数额(含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为28万元。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黎润祥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第6347972号、第634797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黎润祥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W-D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28万元;
三、驳回原告W-D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W-D服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0元,被告黎润祥负担5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W-D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黎润祥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