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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与刘花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01知民初693号
案件名称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与刘花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刘花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693号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凤池。

法定代表人:吴小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花子,男,汉族,1957年9月30日出生.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花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1月19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计1200元,由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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