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初370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乐县延斌五金门市部,经营场所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宝昌路****楼26商铺。
经营者:徐桂兰。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昌乐县延斌五金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以本案系重复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第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