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7259号 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和,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泽祥超市,经营场所青岛市黄岛区。
经营者:刘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泽祥超市商标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