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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顶易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行申13490号
案件名称上海顶易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顶易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慈溪市逍林镇今山装饰白水泥厂

案由

案由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34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顶易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闸**虬江路****。

法定代表人:于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兰香,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权威,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原审第三人:慈溪市逍林镇今山装饰白水泥厂。

经营者:岑志法,男,195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上海顶易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顶易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慈溪市逍林镇今山装饰白水泥厂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130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顶易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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