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初275号 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海口村尤鱼岗侧。
法定代表人:何新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城区豪德骏步陶瓷制品经销处,经营场所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豪德光彩贸易广场**四街**。
经营者:郭建红,女,汉族,1978年9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强,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城区豪德骏步陶瓷制品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和解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