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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8791号结案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4执8791号之一
案件名称(2020)粤0304执8791号结案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黑光科技有限公司;李淑贤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粤0304执87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

被执行人:深圳市黑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4G-14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40803730。

法定代表人:李淑贤。

被执行人:李淑贤,女,汉族,1993年6月11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黑光科技有限公司、李淑贤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二案,本院(2018)粤0304民初40972、40973号民事判决已于2019年11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深圳市黑光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合计25万元;

被执行人李淑贤应对被执行人深圳市黑光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8万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6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剩余款项,并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本院(2018)粤0304民初40972、4097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黑光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淑贤持有的深圳市黑光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冻结;

三、本院(2018)粤0304民初40972、40973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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