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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17572号结案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4执17572号之一
案件名称(2020)粤0304执17572号结案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郭劲松;深圳市福田区鹏金山科技电子市场劲电通讯配件柜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粤0304执175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

被执行人:郭劲松,男,汉族,1967年6月23日出生。

被执行人:深圳市福田区鹏金山科技电子市场劲电通讯配件柜。

住。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街道深南中路华垦大厦**鹏金山科技电子市场**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5680529X5。

法定代表人郭劲松。

申请执行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劲松、深圳市福田区鹏金山科技电子市场劲电通讯配件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316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393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5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并已实际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结案申请。

本院认为,(2019)粤0304民初316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被执行人亦已依法主动向本院缴纳了执行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9)粤0304民初316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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