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16737号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松坪山齐民道**宇阳大厦**南。
法定代表人:郑伟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海堂,女,汉族,1963年3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海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