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9民初1679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裕武,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82Q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裕武,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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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裕武,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洁萍,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和丰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雪岗北路**翠湖商务中心**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周成基。
×××81P法定代表人:周成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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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周成基。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和丰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