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19918号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楼****。
法定代表人:梁汝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玉清,女,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百度大厦**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宜,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崔珊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宜,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播公司)与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微播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微播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