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829刑初108号 公诉机关嘉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屈爱峰,曾用名屈云峰,女,1978年8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滕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2016年4月28日,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五千元。
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东宁,山东纵横统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江心士,山东纵横统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嘉祥县人民检察院以嘉检二部刑诉〔20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屈爱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嘉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茂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屈爱峰及辩护人江心士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嘉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屈爱峰于2018年至2019年期间,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通过向他人购买废酒瓶、散装心酒白酒等物品,在其济宁市任城区唐口街道办事处茹行村家中及其租赁的房屋处,使用低档白酒灌装红太阳系列红色经典1949、一帆风顺及金冠绵柔冠群芳等白酒,后低价销售给张某1、张某2、孙某等人,非法经营金额共计57255元(人民币,下同)。
2019年9月28日至29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屈爱峰家中及其租赁的房屋内查获的白酒,经山东红太阳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花冠集团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分别鉴定,上述白酒均系假冒商品。
分述如下: 1、2018年以来,被告人屈爱峰以每箱220元的价格向张某1出售假冒红太阳注册商标的红色经典1949献礼版白酒共计35箱,以每箱150元的价格向张某1出售假冒红太阳注册商标的红色经典1949裸瓶装白酒共计196箱;
以每箱240元的价格向张某1出售假冒红太阳注册商标的红色经典1949白瓶装白酒共计4箱。
上述非法经营数额共计38060元。
2、2018年以来,被告人屈爱峰以每箱220元的价格向张某2出售假冒红太阳注册商标的红色经典1949献礼版白酒共计20箱,以每箱150元的价格向张某1出售假冒红太阳注册商标的红色经典1949裸瓶装白酒共计40箱。
上述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0400元。
3、2018年以来,被告人屈爱峰以每箱150元的价格向孙某出售假冒红太阳注册商标的红色经典1949裸瓶装白酒共计15箱。
上述非法经营数额共计2250元。
4、2019年9月28日至29日,在被告人屈爱峰家中及其租赁的房屋内,查获其灌装的假冒红太阳注册商标的红色经典1949献礼版白酒共计18箱,根据每箱220元的销售价格计算,总价格为3960元;
查获其灌装的假冒红太阳注册商标的红色经典1949裸瓶装白酒15箱,根据每箱150元的销售价格计算,总价格为2250元;
查获其灌装的红太阳一帆风顺白酒11瓶,经嘉祥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总价格为275元;
查获其灌装的金冠绵柔冠群芳白酒2瓶,经嘉祥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总价格为60元。
上述非法经营数额共计6545元。
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屈爱峰实施非法交易时被嘉祥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归案。
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屈爱峰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对被告人屈爱峰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被告人屈爱峰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屈爱峰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屈爱峰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屈爱峰于2018年至2019年期间,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通过向他人购买废酒瓶、散装心酒白酒等物品,在其济宁市任城区唐口街道办事处茹行村家中及其租赁的房屋处,使用低档白酒灌装红太阳系列红色经典1949、一帆风顺及金冠绵柔冠群芳等白酒,后低价销售给张某1、张某2、孙某等人,非法经营金额共计57255元。
2019年9月28日至29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屈爱峰家中及其租赁的房屋内查获的白酒,经山东红太阳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花冠集团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分别鉴定,上述白酒均系假冒商品。
分述如下: 1、2018年以来,被告人屈爱峰以每箱220元的价格向张某1出售假冒红太阳注册商标的红色经典1949献礼版白酒共计35箱,以每箱150元的价格向张某1出售假冒红太阳注册商标的红色经典1949裸瓶装白酒共计196箱;
以每箱240元的价格向张某1出售假冒红太阳注册商标的红色经典1949白瓶装白酒共计4箱。
上述非法经营数额共计38060元。
2、2018年以来,被告人屈爱峰以每箱220元的价格向张某2出售假冒红太阳注册商标的红色经典1949献礼版白酒共计20箱,以每箱150元的价格向张某1出售假冒红太阳注册商标的红色经典1949裸瓶装白酒共计40箱。
上述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0400元。
3、2018年以来,被告人屈爱峰以每箱150元的价格向孙某出售假冒红太阳注册商标的红色经典1949裸瓶装白酒共计15箱。
上述非法经营数额共计2250元。
4、2019年9月28日至29日,在被告人屈爱峰家中及其租赁的房屋内,查获其灌装的假冒红太阳注册商标的红色经典1949献礼版白酒共计18箱,根据每箱220元的销售价格计算,总价格为3960元;
查获其灌装的假冒红太阳注册商标的红色经典1949裸瓶装白酒15箱,根据每箱150元的销售价格计算,总价格为2250元;
查获其灌装的红太阳一帆风顺白酒11瓶,经过嘉祥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总价格为275元;
查获其灌装的金冠绵柔冠群芳白酒2瓶,经过嘉祥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总价格为60元。
上述非法经营数额共计6545元。
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屈爱峰实施非法交易时被嘉祥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办案说明、扣押清单、鉴定证明、价格认定书及统计表、现场勘查及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证人张某1、张某2、孙某、李某、国某、王某、曹某、朱某、周某、钱某的证言、被告人屈爱峰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爱峰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屈爱峰曾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刑罚,应酌情从重处罚;
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所提与此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屈爱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9日起至2020年5月29日止;
罚金已缴纳。
) 二、没收被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系列成品白酒及用于制作成品白酒的包装盒、手提袋、瓶盖、胶带、防伪标签等物品一宗,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