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1972刑初173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尧,男,196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蓬安县人,高中文化,个体户,住蓬安县***********。
公民身份号码为512************919。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羁押,同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
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胡婉婷,广东同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20〕16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尧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淑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尧及其辩护人胡婉婷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曾尧是东莞市*************加工厂的经营者。
2019年8月开始,曾尧在未获得“ROTHY'S”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上述加工厂生产带有“ROTHY'S”标识的女鞋。
2019年8月27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在上述加工厂抓获曾尧,并在上述加工厂及位于东莞市*************的仓库内查获曾尧新生产的假冒“ROTHY'S”注册商标的女鞋393双(价值约39300元)。
至案发,曾尧已销售新生产的假冒“ROTHY'S”注册商标的女鞋约150双(价值约15000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曾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质证的物证手机、鞋子,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报案书,合作协议,民事判决书,合同协议书,证明,收据,东莞市价格认定结论书,房屋出租合同,微信聊天记录,手机短信截图,证人毛某臣、安某奥、廖某花、曾某飞、蒋某国、蒋某、吕某军、杨某、唐某、杨某武、戴某娟、杜某成、陈某华的证言,被害单位委托代理人苏某松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告人曾尧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尧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尧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曾尧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十一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合理有据,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是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亦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尧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2020年7月26日止。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暂扣在东莞市公安局沙田分局的女鞋3136双,其中假冒“ROTHY'S”牌女鞋393双予以没收,其余女鞋发还给被告人曾尧,由暂扣单位依法代为处理。
三、随案移送的vivo牌手机1部,系犯罪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