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终13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平宏林眼镜店,住所地山东省东平县城汶河街西首路南。
投资人:陈红林,男,汉族,1982年2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东平县城汶河街西首路南。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红林,男,汉族,1982年2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东平县城汶河街西首路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朝盛,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平宏林眼镜店、陈红林因与被上诉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9民初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东平宏林眼镜店、陈红林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东平宏林眼镜店、陈红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平宏林眼镜店、陈红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840元,减半收取920元,由上诉人东平宏林眼镜店、陈红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