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1389号原告:蒋卫振,男,198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剑明,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佛山市新的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太平冲表西工业启用旧厂房(旧球场西边)。
法定代表人:牟金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剑明,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高要区金利镇邦士达五金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茅湾工业区B区2号厂房。
经营者:黄强文,男,199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金利镇显茅村委会显学村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少波,广东毅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蒋卫振、佛山市新的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金属公司)诉被告高要区金利镇邦士达五金制品厂(以下简称邦士达五金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
蒋卫振、好金属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邦士达五金厂立即停止侵害两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名称“一种门窗定位滑轮”,专利号ZL**************),即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害两原告上述专利的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和专用模具;
2.判令邦士达五金厂赔偿两原告因专利被侵权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300000元;
3.判令邦士达五金厂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查明,蒋卫振于2017年6月7日申请名称为“一种门窗定位滑轮”,专利号为ZL**************的实用新型专利,2018年1月16日获得授权。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20年*月14日作出的第4440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显示,ZL**************号实用新型专利被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专利号为ZL**************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
蒋卫振、好金属公司基于该无效权利提出的起诉缺乏基础,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蒋卫振、佛山市新的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