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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姜登登与天宁区红梅炫美喜糖店、泉州市罗曼司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民初112号
案件名称112姜登登与天宁区红梅炫美喜糖店、泉州市罗曼司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姜登登;天宁区红梅炫美喜糖店;泉州市罗曼司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112号原告:姜登登,男,198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卉,江苏强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宁区红梅炫美喜糖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红梅街道青龙西路**(九龙新世纪商贸城)。

经营者:许秋媛。

被告:泉州市罗曼司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经济开发区(英林园)创业路**(英林镇)。

法定代表人:曾华永。

原告姜登登与被告天宁区红梅炫美喜糖店、泉州市罗曼司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

原告姜登登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姜登登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登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10元,减半收取计2255元,由原告姜登登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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