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初322号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彥瑾,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城市福乐多百货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东武街**(古城子村)。
经营者:姜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诸城市福乐多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3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原告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