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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彭钢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民再40号
案件名称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彭钢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彭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赣民再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弘毅,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彭钢,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湘**。

再审申请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冈机电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彭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赣民终154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6日作出(2019)最高法民申3577号民事裁定,指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

再审申请人松冈机电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弘毅,被申请人彭钢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松冈机电公司申请再审称,萍乡市湘东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6年11月23日在彭钢店铺内查获标注有“上海雀友”字样的麻将机1台,该局作出湘市监(公)责改[2016]01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彭钢在该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当天,彭钢接受萍乡市湘东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询问时称,其主要从事麻将机销售及电脑维修业务,涉案麻将机操作盘系从长沙配件店购得,共购入5套,每套15元,店内现存1套。

松冈机电公司的注册商标除在麻将机上注册外,还在麻将机相关配件上注册,且第1110578号商标还是驰名商标,享有特殊保护。

一、二审判决的相关认定明显错误,请求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判令彭钢立即停止对涉案注册商标的侵害、赔偿松冈机电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及合理支出0.5万元,判决彭钢承担原告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4518元,判令彭钢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

彭钢辩称,彭钢从未销售过松冈机电公司所称的“上海雀友”麻将机,店里只是有一个操作盘的空壳,是帮别人维修后拆下来的废弃品,留给小孩玩的。

请求法院维持原判决。

松冈机电公司向一审法院请求:判令彭钢立即停止对“雀友”商标权的侵害和销毁库存;

彭钢赔偿松冈机电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5000元。

本案诉讼费由彭钢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萧山市永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第1110578号“”商标,注册有效期自1997年9月28日至2007年9月27日;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2000年5月28日,杭州松冈电器有限公司受让第1110578号商标;

2004年10月14日,该商标又转让给魏国华、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该商标注册有效期续展至2017年9月27日;

2008年3月14日,魏国华将该商标转让给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所有,该商标注册有效期续展至2027年9月27日。

2008年1月7日,魏国华、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第4100197号“雀友”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08年1月7日至2018年1月6日;

2008年3月14日,魏国华将该商标转让给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所有。

2009年1月21日,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第4519890号“”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09年1月21日至2019年1月20日。

以上商标核定使用类别商品(第28类),包括全自动麻将桌(机)、麻将等。

2015年7月1日,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授权人)与松冈机电公司(受托人)签订《商标普通许可使用及授权书》,许可松冈机电公司使用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第1110578号、第4100197号、第4519890号商标。

具体使用及授权内容包括对任何侵犯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定程序起诉,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盖章签署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件,以启动或者终结相关法律程序。

2017年6月30日,湘东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在彭钢的麻将机店内进行检查,发现有“上海雀友”标识的麻将机控制盘。

松冈机电公司认为彭钢侵害了其“雀友”商标的专用权。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松冈机电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彭钢存在销售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证据。

故对松冈机电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松冈机电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675元,由松冈机电公司负担。

松冈机电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彭钢立即停止对“雀友”商标权的侵害和销毁库存;

彭钢赔偿松冈机电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5000元。

本案诉讼费由彭钢负担。

二审期间,松冈机电公司提交了下列新证据:1.彭钢的个体工商户信息;

2.萍乡市湘东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笔录。

证明目的:彭钢店里有“上海雀友”麻将机控制盘,彭钢存在销售麻将机的行为。

彭钢质证认为,从未销售过松冈机电公司所称的“上海雀友”麻将机,店里只是有一个操作盘的空壳,是帮别人维修后拆下来的废弃品,留给小孩玩的。

二审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认证:1.个体工商户信息记载彭钢的经营范围包括麻将机配件及维修;

2.萍乡市湘东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的询问笔录记载执法人员在彭钢店内发现“上海雀友”麻将机控制盘。

二审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认为,彭钢的个体工商户信息记载其经营范围包括麻将机配件及维修,维修符合国家相关政策。

从现有证据看,松冈机电公司主张彭钢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证据不足,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松冈机电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二审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由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围绕当事人的再审请求,本院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 本案争议焦点为彭钢的麻将机经销店对松冈机电公司“雀友”麻将机商标权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30日,萍乡市湘东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根据当事人举报反映的情况,对彭钢的麻将机店进行检查,发现有“上海雀友”标识的麻将机控制盘,相继进行了调查询问,确认该店经营业务确实存在侵权行为。

为此,萍乡市湘东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向彭钢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有如下内容:“经查,你(单位)销售“上海雀友”标识字样的麻将机的行为,违反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或二日内予以改正。

改正内容及要求如下:1、销毁“上海雀友”标识字样的麻将机”。

2016年11月23日责令整改通知书送达给彭钢,彭钢签收。

彭钢庭审时称他曾提出异议,但没有证据证实。

松冈机电公司提供的萍乡市湘东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内容及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可以证明彭钢销售了使用“雀友”商标的麻将机控制盘。

松冈机电公司主张权利的相关商标核定的商品不仅包括麻将、麻将机等商品,而且也包括麻将机其他配件,彭钢销售使用“雀友"商标的麻将机控制盘的行为,容易造成消费者误购。

因此,现有证据证明彭钢的麻将机经销店对松冈机电公司“雀友”麻将机注册商标存在侵权。

本院再审认为,萍乡市湘东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的责令改正通知书确认该店对“雀友”麻将机商标存在侵权行为,且没有证据证明彭钢对相关行政行为提出了复议。

故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彭钢对松冈机电公司“雀友”麻将机商标权存在侵权行为。

原一、二审判决有关松冈机电公司主张彭钢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证据不足事实认定错误,本院再审应予以纠正。

关于侵权损害所产生的后果和赔偿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萍乡市湘东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彭钢店仅查获“上海雀友”标识的麻将机控制盘一个,对彭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和情况松冈机电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损失不明,故数额难于确定。

本院再审只能酌情予以赔偿。

松冈机电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成立,应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赣民终154号民事判决和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3民初65号民事判决;

二、彭钢立即停止对涉案注册商标的侵害,赔偿松冈机电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诉讼费675元,二审诉讼费675元均由彭钢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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