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初4号原告:长沙越白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文轩路**麓谷钰园**107。
法定代表人:羊跃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翔锋,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保灵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茶陵县金星工业园/div>法定代表人:刘水龙。
原告长沙越白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保灵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长沙越白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越白虎”注册商标专用权等侵权行为,并销毁全部库存侵权产品以及已流入市场的侵权产品;
2.责令被告在省级以上的媒体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负面影响;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0万元和其他合理费用(暂计算至起诉日)134,700元;
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享有“越白虎”注册商标专用权,且经过推广和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被告长期生产销售包含原告“越白虎”注册商标的产品,严重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等专有权利。
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公正判决。
湖南保灵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被诉侵权产品并未销售到湖南长沙。
被申请人仅以“保全网页证据”不能证明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为长沙,且最高院已明确侵犯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网购收货不能作为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
故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应由申请人所在地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具有特定含义,指的是侵权人利用互联网发布直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的行为,主要针对的是通过信息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益以及侵害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行为,即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损害结果的发生等均在信息网络上,并非侵权行为的实施、损害结果的发生与网络有关即可认定为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本案中,原告诉请被告制造并通过网络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构成对其注册商标专有权侵犯,不属于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侵权人利用互联网发布直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的行为,主要针对的是通过信息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益以及侵害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行为。
因此本案被诉侵权行为不属于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不应由被侵权人所在地即本院管辖。
关于本案的管辖如何确定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项的规定,对于本通知第一项标准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为侵犯商标权纠纷,且案件标的为500万元,被告住所地为株洲市茶陵县,故本案应由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被告湖南保灵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定,裁定如下:湖南保灵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湖南保灵生物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文滔审判员 谢 晋审判员 程 婧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杨 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