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084民初484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弘毅,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应县广洋湖正樵电器经营部,经营地江苏省宝应县广洋湖镇集镇广宝路63号。
经营者:潘正樵。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宝应县广洋湖正樵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