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4民初93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244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尤溪县丽驰卫浴店,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城关镇前进小区**17、18号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26MA2YLL8K8M 个人经营者:杨晨鸿。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公司”)与被告尤溪县丽驰卫浴店(以下简称“丽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九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被告丽驰店的经营者杨晨鸿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九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丽驰店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二、判令丽驰店赔偿九牧公司经济损失、商誉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丽驰店承担。
案件审理过程中,九牧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进行变更及明确:(1)撤回对丽驰店不正当竞争部分的主张。
(2)在本案中,九牧公司主张判令丽驰店立即停止侵害九牧公司第4044548号“”商标、第200181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即判令丽驰店立即拆除标识涉案“”的店招及店内广告背板,停止使用上述涉案商标标识的侵权行为。
事实和理由:1.九牧公司是一家集开发、生产和销售为一体的卫浴公司,九牧公司拥有众多子公司,拥有从德国、意大利、韩国、日本等国家进口具有世界同行业最先进的生产和检测设备,其营销网络遍布全国。
九牧公司早在90年代初就在卫浴洁具商品上使用“九牧”商标,后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JOMOO九牧”、“JOMOO”商标,注册商标证分别为第4044548号、第1921065号,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水龙头、沐浴器、坐便器等卫浴洁具,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内。
九牧公司十分注重广告宣传,投入大量的费用,先后聘请著名影星邓婕和金马影后李冰冰担任“JOMOO九牧”品牌代言人,利用中央、省、市电视台、灯箱路牌等户外广告、全国各地及海外的报刊杂志媒体上以及赞助社会公益活动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并且积极参加各种展销会,使得“J0M00九牧”品牌为广大公众所熟知。
2.丽驰店在明知九牧公司“J0M00九牧”品牌在行业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情况下,为谋取不法利益,在未经九牧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私设广告牌,并在其销售卫浴洁具的商业广告宣传中,肆意使用九牧公司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的“J0M00”或“J0M00九牧”品牌利益,给九牧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3.丽驰店未经九牧公司许可,擅自使用九牧公司注册商标的行为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扰乱了九牧公司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给九牧公司的正常经营带来了严重的损害。
同时,也致使九牧公司的商业信誉受到极大损害及“J0M00九牧”商标的市场评价降低,其损失是金钱无法衡量的,为维护九牧公司合法权益,望判如所请。
丽驰店辩称,一、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可见,该侵权行为限于销售商品的行为,且以该被销售的商品存在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形为前提条件。
1.销售商品与在门头招牌上使用商标标识是两种不同的行为,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商标使用方式包括“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中”,这是对商标使用方式的授权性规定,不意味着“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中”就是商标侵权的方式之一。
2.其在门头招牌上使用商标标识,是门店对经营范围的广告方式,意在提示或者告知消费者本店有销售该商标或品牌的商品,而不会给公众或者消费者造成本店“只限于销售该商标或品牌商品”的误导。
公众或消费者会从商品及关联的商标标明、标记判断或者识别商品的商标。
而不会从门头招牌上去进行判断或者识别,所以不会造成混淆。
3.丽驰店与九牧商标关联的文字或者字母是按照九牧公司业务代表要求的样式制作,在业务代表给与的官方网站账号上登录下载的,而非擅自使用。
丽驰店从2016年4月份起就经销九牧公司卫浴产品,并于2017年与九牧公司签订售后服务合同,负责整个尤溪县区域线下、线上(电商)的安装以及售后服务。
店内还有九牧公司发放的“免费安装承诺书”。
至今仍有售后备件款在经营者杨晨鸿的账户中未结算,店内仍有九牧卫浴产品未销售完毕。
如果在门头招牌上使用商标标识构成商标侵权,那么,侵权人也是九牧公司自己。
二、丽驰店门头有九牧招牌,不足以让消费者误认为与九牧公司存在特许经营或者授权关系,与商品侵权无关。
1.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要件是销售的商品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在特许经营关系或者授权关系中就使用招牌标识问题产生的纠纷,不属于商标侵权范畴,而是买卖或者经销合同纠纷。
2.消费者到丽驰店购买卫浴产品,都会从产品展示、产品包装及产品商标标识上去识别商品品牌或者生产商,而不会从门头招牌上去识别。
三、丽驰店在销售九牧卫浴产品期间,一向兢兢业业,负责售后服务,一直努力维护九牧公司的形象和声誉,并非原告所说的,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商业信誉。
而是九牧公司恶人先告状!
最初开始销售九牧公司卫浴产品的时候,是三明九牧总代理的业务员找到丽驰店,要求其开设专卖店,而后注册营业执照的时候,由于不能注册“九牧”二字,于是要求公司授权,九牧公司给与的回复是“没有授权,随便注册一个名字,九牧这么大的公司会欺骗你吗?
”。
可见九牧公司早已处心积虑,要陷害丽驰店。
其次,九牧公司起诉丽驰店,目的是要求丽驰店撤下招牌,停止销售其产品,但九牧公司未曾以任何书面形式通知丽驰店的情况下,又在尤溪开设了一家九牧卫浴店。
丽驰店只是要求公司收回其卫浴产品,就同意撤下招牌。
然而九牧公司一纸诉状将丽驰店告上法庭,此举实属令人发指。
包括取消其售后服务业务,也未曾以任何形式告知丽驰店,至今仍未给丽驰店结算剩余备件款,丽驰店多年的经营都将付之东流。
四、据了解,在三明与其同样遭遇的经营者还有三位,均以胜诉告终。
请求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驳回九牧公司诉讼请求,以维护丽驰店的合法权益。
九牧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 证据1.第4044548号商标注册证、转让证明、续展注册证明(公证书);
证据2.第1921065号商标注册证、转让证明、续展注册证明(公证书);
证据3.第2001814号商标注册证、转让证明、续展注册证明(公证书)。
庭审中,九牧公司向法庭表示撤回证据1、2,仅提交证据3;
证据3证明九牧公司对涉案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事实。
证据4.商评字〔2011〕第31150号裁定书(公证书);
证据5.2009年“中国十大卫浴品”;
证据6.2011年“CCTV中国年度品牌”奖;
证据7.2013年“中国卫浴领军品牌”;
证据8.2014年“中国高端卫浴领导者”;
证据9.2015年“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
证据10.2017年“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
证据11.2018年“亚洲品牌500强”;
证据12.CCTV-1《新闻联播》:“【民营企业在行动】九牧:创新转型从传统走向未来”;
证据13.“九牧以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为制造装上智能引擎”报道;
证据14.“从‘百亿’走向‘百年’:一家传统制造创新发展之便”报道;
证据15.“九牧以智能制造促转型升级”报道;
证据16.“九牧:打造智慧家居空间”报道。
证据4-16证明涉案注册商标系驰名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美誉度,获广大社会公众高度评价的事实。
证据17.时间戳(视频、截图、证书、TSA文件)。
证明丽驰店未经九牧公司授权,擅自使用涉案商标侵害九牧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经质证,被告丽驰店对原告九牧公司提交的证据1-17组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
本院认证如下:证据1、2,因庭审中原告予以撤回,本院不予认证。
证据3-17号,被告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且与本案相关联,符合证据的特征,本院作为证据予以采信。
丽驰店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 证据1.五张照片。
证明被告销售原告公司产品。
证据2.被告与原告三明营销中仓管心聊天记录截图;
证据3.找原告提货的销售单复印件;
4.原告三明营销中心老板陈燕迫签字的军令状;
5.2016年至2018年被告带客户到南安工厂购买产品的清单以及照片若干张。
证明被告与原告一直在合作,有生意往来。
证据6.被告丽驰店内广告及招牌照片两张。
证明被告丽驰店内的装饰需要原告提供官网的账号密码才能从九牧的官网下载。
证据7.至2019年1月15日被告向原告厂家定制淋浴房的订单。
证明被告与原告厂家一直在合作。
证据8.原告售后系统截图;
证据9.原告部分产品售后安装处理单;
证据10.原告售后网点质量承诺书、整改升级公证书;
证据11.原告售后旺季服务单;
证据12.原告售后安装承诺书;
证据13.原告发票复印件;
证据14.原告对公账户资金往来单。
证明原告销售与售后分开,售后是原告厂家做。
证据15.被告与三明营销中心老板娘黄阿伦资金往来存款明细账。
证明被告与原告的合作关系。
证据16.原告售后招牌与本店招牌。
证明原告售后招牌与被告照片近似。
原告经质证,对证据1.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
对证据2、3、4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对象有异议。
提出被告是与原告三明营销点合作,不是与原告合作。
原告只与市级签合同,不与县级签合同。
对证据5.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该证据是2018年的单子,与本案无关。
对证据6.三性均有异议。
因为图片等在网络都能下载。
对证据7.三性均有异议。
对证据8-15.三性均不予确认。
证据16.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
本院认证如下:证据1-5、16,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且与本案关联,符合证据的特征,本院作为证据予以采信。
对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6-15,本院结合庭审情况,综合认定。
经审理查明: 1.2003年1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福建省南安市九牧轻工机械有限公司取得第1921065号“”商标,2005年6月22日注册人变更为九牧集团有限公司;
2006年5月28日,九牧集团有限公司取得第4044548号“”商标,……上述三个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水龙头、浴室装置、压力水箱、冲水装置、、地漏等卫浴洁具2014年9月13日,上述商标均转至原告九牧公司名下。
目前,涉案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2.2003年2月21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福建省南安市九牧轻工机械有限公司取得第2001814号“”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35类:推销(替他人)(商品截止)。
2014年9月13日,经核准变更注册人为九牧公司。
目前,涉案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内。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1)第31150号关于第7056075号“久牧JIUMU”商标争议裁定书认定第4044548号“”商标在龙头、浴室装置商品上为驰名商标。
4.九牧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研发、生产及销售卫浴洁具配套产品(水龙头、电子洁具、卫生陶瓷、沐浴房、沐浴屏、五金及配件、五金制品、日用器具等),销售金属制品、非金属矿物制品(不含煤炭)、橡胶制品、陶瓷制品、智能电子产品等等。
丽驰店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卫浴批发及零售。
5.2019年10月2日,九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尤溪县丽驰店对丽驰店的门头招牌及店铺内墙上标示“JOMOO九牧”商标以及九牧卫浴尤溪总代理朱金秀的名片进行拍摄,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的权利卫士APP进行固化,并将视频上传至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进行证据保全,该中心签发了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6.庭审中,九牧公司认可丽驰店经销的九牧公司产品为正品,认为是其三明经销网点发展的下家,双方之间未签订产品销售合同。
被告陈述销售九牧公司产品是从三明经销网点进货,以前做九牧产品专卖的时候没有卖过别的产品,现在才陆续卖别的品牌,2016年4月开始使用“JOMOO九牧”门头招牌至今。
7.丽驰店门头招牌:JOMOO九牧的混合字体下写有:一站式管家服务。
九牧公司认为丽驰店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遂于2020年3月30日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公司系第4044548号“”商标、第1921065号“”、第2001814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九牧公司对丽驰店经销的九牧公司产品为正品,认为是其三明经销网点发展的下家,双方之间未签订产品销售合同的事实没有异议。
丽驰店销售九牧公司的正牌产品,对原告九牧公司第4044548号“”商标、第1921065号“”商标不构成侵权,但丽驰店目前并非专门销售九牧公司产品,丽驰店在店招、店内墙上标示“”,并在“”混合字体下写有一站式管家服务,对相关消费者会造成是九牧公司产品专卖店的混淆、误认,丽驰店在店招、店内使用“”注册商标超出合理使用范围,对九牧公司的第2001814号“”注册商标〔即核定服务项目第35类:推销(替他人)(商品截止)〕构成侵权。
九牧公司关于丽驰店未经其授权在店招、店内墙上标示“”,侵害其第2001814号“”注册商标,应停止商标侵权行为的主张,本院予以采纳。
九牧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经济损失数额及为本案诉讼而支出的费用,根据九牧公司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及品牌影响力,丽驰店侵权行为性质、期间、过错程度,三明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以及九牧公司为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等因素,本院酌定丽驰店赔偿九牧公司包括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的经济损失8000元。
九牧公司自愿撤回对丽驰店不正当竞争部分的主张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尤溪县丽驰卫浴店立即停止侵害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第200181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尤溪县丽驰卫浴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店招、店内墙上“”标示;
二、尤溪县丽驰卫浴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在内的损失共计8000元;
三、驳回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尤溪县丽驰卫浴店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尤溪县丽驰卫浴店负担147元,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翔熙 审判员 黄国庆 审判员 吴青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陈 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
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
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