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027号原告:深圳绿源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衙边社区后亭地铁站D出口同方创意文化产业园**208。
法定代表人:黄宏铭。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明皓嘉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沿山社区沿山路**创业壹号大楼****(入驻深圳网博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章淼。
被告:深圳市德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富华社区西乡大道26御龙居**御龙居**C1501div>法定代表人:林栋。
原告深圳绿源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明皓嘉盛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德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930027418.5、名称:一次性电子烟(飞行员潮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深圳绿源腾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绿源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