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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菁与宁陵县玲玲海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4知民初132号
案件名称钱菁与宁陵县玲玲海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钱菁;宁陵县玲玲海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知民初132号原告:钱菁,女,汉族,1988年8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陵县玲玲海百货店,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西湖商城电商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423MA47P0963D。

经营者:胡慧玲,女,汉族,1999年9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滕州市。

原告钱菁与被告宁陵县玲玲海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受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钱菁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菁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菁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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