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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欢欢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诉称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内04知民初10号
案件名称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欢欢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诉称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欢欢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诉称;任欢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内04知民初10号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佳迪、陈芊羽,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欢欢,女,199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彬,山东瀚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欢欢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诉称,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蓝月亮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二、被告删除“闲鱼APP”上“renhuanhuan88”店铺中销售侵犯“蓝月亮”牌注册商标商品的链接;

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本次侵权行为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共计66000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7613055号注册商标“蓝月亮”的注册人,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

原告于2011年11月7日在第三类肥皂香皂及其他人用洗洁物品、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等商品上注册了第7613055号“蓝月亮”商标,该商标处于有效期。

经原告长期经营与大力宣传,原告的商标在国内已取得极好的知名度,享有良好的声誉,在洗洁用品行业已成为家喻户晓的知名品牌,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认可。

2019年3月,原告发现被告在“闲鱼APP”电商平台上经营的“renhuanhuan88”店铺销售的“蓝月亮”洗衣液是假冒原告商品商标权的产品,随后对被告销售假冒“蓝月亮”注册商标产品的行为采取了证据保全公证措施,被告在电商平台上销售假冒“蓝月亮”注册商标产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益,极大伤害了原告的商誉,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现依据商标法第57条第三款之规定,将被告诉至贵院,恳请贵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望判如所请。

任欢欢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任欢欢户籍地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天义镇,但其经常居住地是山东省潍坊市,因此本案应由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为商标权侵权纠纷,被告任欢欢在“闲鱼APP”上“renhuanhuan88”店铺中设置“蓝月亮”牌注册商标商品的链接,网络销售假冒原告商品商标权的商品,其侵权结果发生地在本院管辖区域内,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被告任欢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任欢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任欢欢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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