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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景和千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孙建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564号
案件名称成都景和千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孙建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景和千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孙建功

案由

案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5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景和千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

法定代表人:任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瑾,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建功,男,195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上诉人成都景和千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建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的(2018)川01民初4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向成都景和千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成都景和千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

另查,成都景和千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成都景和千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景和千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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