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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碑店市丽涤日化有限公司、田贺敏、杨坤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684刑初93号
案件名称高碑店市丽涤日化有限公司、田贺敏、杨坤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高碑店市丽涤日化有限公司;田贺敏;杨坤;田兴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684刑初93号 公诉机关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高碑店市丽涤日化有限公司,单位地址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张六庄乡宫井营村,法定代表人田贺敏。

诉讼代表人贡玉英,女,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高碑店市。

被告人田贺敏,男,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高碑店市,捕前住。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艳丽,河北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坤,女,199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河北省高碑店市,捕前住高碑店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被告人田兴,男,199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河北省高碑店市,捕前住。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崔大庆,河北庆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20)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高碑店市丽涤日化有限公司、被告人田贺敏、杨坤、田兴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洪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高碑店市丽涤日化有限公司、被告人田贺敏、杨坤、田兴以及辩护人刘艳丽、崔大庆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至2019年7月10日期间,高碑店市丽涤日化有限公司在高碑店市的工厂内冒用超能、蓝月亮、奥妙、金纺、雕牌、阿道夫、碧浪、舒肤佳、好爸爸、立白等品牌的注册商标,生产、销售洗衣液、皂液、皂粉、香皂、肥皂等产品,被告人田贺敏负责管理、销售,被告人杨坤负责技术,被告人田兴负责运输、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提供便利。

2019年7月19日,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对田贺敏生产、销售的蓝月亮洗衣液、田贺敏使用的蓝月亮商标、蓝月亮外包装为未经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授权的假冒伪劣产品。

2019年7月19日,经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对田贺敏生产、销售的金纺衣物护理剂(纯净温和)、金纺衣物护理剂(清新柔顺)、奥妙洗衣液(深层洁净)、带金纺商标标识的外包装纸箱、金纺衣物护理剂空瓶、带奥妙商标标识的外包装纸箱、奥妙洗衣液空瓶、带联合利华U标的胶带取样后进行鉴定,检测结论为:送检的产品不是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系假冒产品。

经保定佳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该公司于2016年4月7日至2019年7月9日已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金额为人民币85478元,已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金额为人民币10184.5元。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高碑店市丽涤日化有限公司、被告人田贺敏、杨坤、田兴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田贺敏、田兴、杨坤的供述,证人王某1、张某、贡玉英、崔某、王某2、王某3、蔡某等人的证言,销售凭证,专项审计报告,商标注册证书,未授权证明,高碑店市丽涤日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商标注册证,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户籍证明、工作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高碑店市丽涤日化有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蓝月亮、超能、金纺、立白、奥妙等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田贺敏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杨坤、田兴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坤、田兴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高碑店市丽涤日化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缴纳。

) 二、被告人田贺敏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2020年9月9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缴纳。

) 三、被告人杨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2020年7月9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四、被告人田兴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五、继续追缴被告单位高碑店市丽涤日化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5478元,上缴国库。

六、扣押于公安机关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由公安机关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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