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4099号原告:广东新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郭一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钿烈。
被告:潮州市潮安区金德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文里村崎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娜娜。
被告:广东金德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珠津一街**凯撒工业城****房之**房。
法定代表人:陈娜娜。
被告:湖南千惠商贸连锁有限公司远大一路千惠超市,住所,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东方摩卡第********div>负责人:盛波。
被告:湖南千惠商贸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盛波。
原告广东新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乐食品公司)与被告潮州市潮安区金德福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潮安金德福公司)、广东金德福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金德福公司)、湖南千惠商贸连锁有限公司远大一路千惠超市(以下简称千惠超市)、湖南千惠商贸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惠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新乐食品公司向本院诉请,1、判令被告潮安金德福公司、广东金德福公司、被告千惠超市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18330375号“都市牧场爽口喉片”商标专用权;
2、判令被告潮安金德福公司、广东金德福公司、被告千惠超市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98万元;
3、判令被告千惠公司在被告千惠超市赔偿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4、判令被告潮安金德福公司、广东金德福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等报刊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
5、本案的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一家以研发、制造、营销于一体的一流现代化糖果企业。
原告于2016年12月21日核准注册第30类第18330375号“都市牧场爽口喉片”立体商标,核准商品包括糖、薄荷糖等。
原告的三角瓶包装“双口喉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力。
原告发现全国实体市场上及多个电商平台均有销售由被告潮安金德福公司、广东金德福公司生产、销售的“爽口含片”,该产品在整体视觉效果与原告第18330375号商标基本一致,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被告千惠超市在其开设经营的千惠店面销售上述产品。
三被告行为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已严重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千惠超市为被告千惠公司的分公司,被告千惠公司应该在被告千惠超市赔偿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综上,四被告的行为极大的损害原告的合法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潮安金德福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异议认为,原告为证明被告实施侵害商标权行为,举例了证据2至证据31。
除证据2、3拟证明的侵权行为发生在长沙外,其他28份证据拟证明的侵权行为或发生于网络购物平台,或发生于湖南省以外的其他省市。
由于原告拟证明的发生于广东省内实体店的购物次数最多(证据13至证据19、证据22,达8次),广东省是拟证明的主要侵权行为地、最密切联系地,且被告与原告的住所地均在广东省。
因此,便于查明事实,方便当事人诉讼,被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请求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千惠超市、千惠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千惠超市、千惠公司的住所地为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湖南高院的批复》,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受理长沙市芙蓉区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潮州市潮安区金德福食品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彭丁云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余航书记员唐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