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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伟伟与钟能坚、东莞康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民初2130号
案件名称郭伟伟与钟能坚、东莞康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郭伟伟;钟能坚;东莞康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2130号原告:郭伟伟,男,198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东豪,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康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钟能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钟能坚,男,199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标,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君,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伟伟与被告东莞康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钟能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6月*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其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变更为“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其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万元,被告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郭伟伟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原告郭伟伟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关于诉讼费用变更的规定,本案诉讼费用按相关法律规定收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伟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郭伟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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