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知民初151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代理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菊,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洛龙区郭松利化妆品店。
经营场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泉舜大商新玛特购物广场二层53号。
经营者:郭松利,女,198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洛阳市洛龙区郭松利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