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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洛阳市洛龙区郭松利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3知民初151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洛阳市洛龙区郭松利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洛阳市洛龙区郭松利化妆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知民初151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代理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菊,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洛龙区郭松利化妆品店。

经营场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泉舜大商新玛特购物广场二层53号。

经营者:郭松利,女,198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洛阳市洛龙区郭松利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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