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5民初478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浩洋,广东子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婉欢,广东子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伟滨,男,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公民身份号码440×××××********。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朱伟滨、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以达成诉前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