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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舒城县城关镇何伟文具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1民初689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舒城县城关镇何伟文具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舒城县城关镇何伟文具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689号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南环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83295722。

法定代表人:阎瑞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争光,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路妹,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舒城县城关镇何伟文具店,经营场所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大黉水巷城关镇幼儿园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523MA2TLLMT68。

经营者:何伟,男,汉族,1993年10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舒城县城关镇何伟文具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简 书记员丁延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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