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908号之一 原告:山东司德伯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城关街道岩头村安置楼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744516990E。
法定代表人:张继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标,安徽怀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婷,安徽怀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固泰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开区桃花工业园汤口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81539003M。
法定代表人:王佳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养成,安徽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娜,安徽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司德伯重型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固泰自动化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
原告山东司德伯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司德伯重型装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司德伯重型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90元,减半收取4295元,由原告山东司德伯重型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简 书记员丁延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