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712号 原告:九江闪电风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西海大道35号中岩环球国际B1栋804号。
法定代表人:徐黎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义林,江西惟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引计,江西惟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玛霍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湖街道刺桐路邮电宿舍102室。
法定代表人:徐季妹。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九江闪电风暴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玛霍亚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
九江闪电风暴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九江闪电风暴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九江闪电风暴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九江闪电风暴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金顺 审判员 董丽珠 审判员 黄有志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钰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