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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旭海、杨接海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82刑初912号
案件名称陈旭海、杨接海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旭海;杨接海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582刑初912号 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接海,男,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大学专科,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

现在家。

辩护人柯志荣,福建协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旭海,男,199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

现在家。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三部刑诉〔2020〕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接海、陈旭海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家荣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杨接海及其辩护人柯志荣、被告人陈旭海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底以来,被告人杨接海、陈旭海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人杨接海接受被告人陈旭海的委托,在晋江市××镇××村××号××楼的租房内,组织工人生产假冒“”“”“”“”两种注册商标的短袖T恤。

2019年4月17日,晋江市公安局查获上述窝点,当场抓获被告人杨接海,并扣押到假冒“”“”注册商标的短袖T恤465件、假冒“”“”注册商标的短袖T恤600件。

经晋江市价格认定局认定,上述侵权服饰以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批发价格计算货值共计人民币(币种,下同)175049元。

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检验,上述侵权服饰所检项目结果均符合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

2019年5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陈旭海在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维也纳国际酒店915房间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接海、陈旭海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接海、陈旭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接海、陈旭海均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二人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提供了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财物入库清单、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证明、商标转让证明、营业执照、授权书、授权委托书、注册商标保护的委托书、鉴定证明、价格证明、投诉书,证人袁某、叶某证言,检测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杨接海、陈旭海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杨接海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接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悔罪态度明显,犯罪情节较轻,涉案假冒服装未流入市场,社会危害性较小,未获利,请求对被告人杨接海在最轻幅度内量刑并宣告缓刑等意见。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基本一致。

另查明,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杨接海预缴罚金7万元,被告人陈旭海预缴罚金7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接海、陈旭海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结伙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杨接海、陈旭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预缴罚金,结合其自愿认罪认罚,均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被告人杨接海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于法有据,予以采纳。

综合考虑被告人杨接海、陈旭海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法均予以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接海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 二、被告人陈旭海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 三、未随案移送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短袖T恤465件、假冒“”“”注册商标的短袖T恤600件,由扣押机关晋江市公安局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吴景芳 审 判 员  黄秋萍 人民陪审员  庄茹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丁婉冷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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