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726号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
法定代表人:梅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杰,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安市水头镇叫了只炸鸡店,经营场所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福兴街**。
经营者:林化明。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安市水头镇叫了只炸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
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金顺 审判员 董丽珠 审判员 黄有志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钰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