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983号 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3A3L499。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双万,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傅秋燕,女,198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8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傅秋燕、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蕴真 审判员 余卓立 审判员 洪颍雅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许安娜 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