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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涡阳县北城万家便利一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16民初131号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涡阳县北城万家便利一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涡阳县北城万家便利一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6民初131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娟,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涡阳县北城万家便利一店,经营场所安徽省涡阳县涡北街道闸北街道中段路西,注册号341621600614822。

经营者:王杰,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井公司)与被告涡阳县北城万家便利一店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古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娟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涡阳县北城万家便利一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古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销售仿冒产品的侵害商标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费用83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多年来一直位列中国白酒企业前十强,具有较高的品牌价值,持有多个曾被评为驰名商标的商标。

目前公司主推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系列白酒,就该系列产品注册有“年份原浆”“古井贡酒年份原浆”文字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多年来在全国范围内长时间、大范围广泛宣传、大量使用。

同时,对该系列产品的龙形瓶体酒瓶、包装酒盒申请注册有第10476054号“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第13701700号“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立体商标、第17416919号“古井贡酒”立体商标等。

随着“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多年来在全国范围长时间、大范围广泛宣传,包括连续七年冠名安徽卫视春晚、连续数年冠名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白酒可谓足家喻户晓,享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客户美誉度。

2019年1月,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涡)市监经罚字(2019)0401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告销售的店外店牌“秘酿”系列白酒涉嫌侵权,后认定属于侵权产品,依法予以处罚。

被告侵权行为,给原告的生产经营带来较大影响。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我国不正当竞争法及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具状诉至贵院,望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涡阳县北城万家便利一店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

本院查明事实如下:经“华樽杯”第九届中国酒类品牌价值评议组委会测评,古井集团品牌价值位列安徽省白酒第一名,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古井公司注册拥有第33类第13701700号“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立体商标(瓶体)、第17406919号“古井贡酒”立体商标(瓶盖)、第10476054号“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立体商标(外包装),该公司对上述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内。

2019年1月30日,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涡)市监经罚字(2019)04017号)查明:2019年1月9日,在涡阳县城万家便利一店检查时,发现由亳州市店外店酒业责任有限公司生产的“店外店”牌“秘酿”系类白酒所用的瓶盖与古井公司所生产的”年份原浆”白酒所用瓶盖外观相似,查明该店购进上述白酒29箱,每箱4瓶,规格500毫升,共计4640元。

经古井公司出具鉴定报告,认定该批物品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与古井公司“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白酒瓶盖外观相似的瓶盖,构成商标侵权。

该局处罚如下:没收侵权白酒29箱,罚款10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涡阳县北城万家便利一店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古井公司的诉求应否支持。

根据在卷证据,涡阳县北城万家便利一店销售的店外店牌“秘酿”系列白酒的外包装、瓶体及瓶盖的颜色、外观、形状、构图、线条排列等与古井公司第13701700号“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立体商标、第17406919号“古井贡酒”立体商标、第10476054号“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立体商标近似,易使购买者产生混淆,进而认为上述白酒与古井公司之间存在特定联系。

涡阳县北城万家便利一店擅自销售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侵权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同时上述行为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侵犯了古井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被告违法行为已如上述,依法应当停止其不正当竞争以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古井公司的该项诉求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院参酌涡阳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涡)市监经罚字(2019)04017号行政处罚决定查明的侵权事实及情节,并结合古井公司注册商标的知名度、美誉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被告涡阳县北城万家便利一店应赔偿古井公司各项损失及合理开支40000元。

综上所述,古井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部分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涡阳县北城万家便利一店立即停止侵害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涡阳县北城万家便利一店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涡阳县北城万家便利一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损失40000元;

四、驳回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涡阳县北城万家便利一店负担8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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