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754号 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含山县城市管理局(原含山县市容局),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环峰镇华阳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522486442107C。
负责人:张俊锁。
原告孔玮与被告含山县城市管理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孔玮于201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玮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简 书记员丁延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