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643号 原告:黑龙江奥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兴大道**办公单元****。
法定代表人:徐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馨馨,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丽碧,女,198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iv> 法定代表人:孙沁,总经理。
原告黑龙江奥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谢丽碧、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
黑龙江奥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黑龙江奥丰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奥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黑龙江奥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金顺 审判员 董丽珠 审判员 黄有志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钰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