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初265号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3777号9栋。
负责人:江建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铭,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斌,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密市强盛加油站,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第三棉油厂南侧周蔡路西侧。
投资人:郭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被告高密市强盛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20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