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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华区观澜首信田趣园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9民初13276号
案件名称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华区观澜首信田趣园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华区观澜首信田趣园餐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9民初13276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0833900XD。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广东青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区观澜首信田趣园餐厅,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桂花路108号首信广场1号楼105-1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911925562。

经营者:朱金秀。

本院受理的上列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华区观澜首信田趣园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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