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民初266号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新界荃湾沙咀道6号嘉达环球中心28楼2806室。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肖利,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东区金果超市,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西南村。
经营者:杜咏镁。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东区金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