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335号原告:郑海斌,男,199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黎敏,女,1998年8月21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郑海斌与被告金黎敏、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海斌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郑海斌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杜灵燕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秦天宁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