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506号原告:马鞍山市华宇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经济开发区3-1号。
法定代表人:权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尘,安徽知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群群,安徽知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扬州恒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汤庄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汤恒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杰,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伟,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鞍山市华宇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恒华机械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2020年6月12日,原告马鞍山市华宇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华宇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华宇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鞍山市华宇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