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湘05执159号 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大禾塘建成商店、王海花: 申请执行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邵东县大禾塘建成商店、王海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作出的(2019)湘05知民初58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申请执行人邵东县大禾塘建成商店、王海花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依法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7月6日扣划了被执行人案款6250元(其中案款6200元、执行费50元),并将案款6200元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本案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