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7644号 原告: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环城南路668号云纺商业区东南亚商城A座一楼40-41、51-52-53号。
法定代表人:VirojSuntaranond。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申乐盛食品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厦村社区东坊北七巷2栋101。
经营者:陈焕雄,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申乐盛食品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受理。
原告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