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苏13执62号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宿迁市健宁药业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完美公司)与被执行人宿迁市健宁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宁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2018)苏13民初148号民事判决书。
根据判决,健宁公司应赔偿完美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14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50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20年5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115元。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健宁公司向本院汇入14465元,扣除本案执行费用115元(已拨国库),剩余执行款14350元已拨付给申请执行人指定帐户。
至此,申请执行人完美公司申请执行本院(2018)苏13民初148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